提问

相较于集体利益,郜艳敏的个人权利可有可无

律师事务所 2015-08-03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关注。事件的主人公
  近日,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关注。事件的主人公郜艳敏21年前被拐卖到河北曲阳下岸村,受尽磨难后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2006年5月,郜艳敏的事迹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巨大反响,2007年1月,郜艳敏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经历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感动”背后,分明是价值观的扭曲

  要怎样的物质“漏洞”与价值观“破洞”,才能从被捆绑、被凌辱、被剥夺的满腔泪水乃至遍地血污中提炼出“感动中国”的正能量来呢?详细

  郜艳敏被拐卖、虐待和殴打的事实从来就不是秘密,下岸村的村民都知道她是拐来的“媳妇”,眼睁睁看着她逃跑后被“丈夫”抓回来殴打;媒体发掘了作为乡村教师的郜艳敏,并将她塑造成“拐来的天使”时,对她被拐卖和遭受虐待的经历也毫不避讳;感动了河北的郜艳敏,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显然不可能对她的事不知情——种种迹象都清楚地表明,罪恶一直没有被刻意掩盖过,一切就在光天化日下发生,但并没有任何“异常”被察觉,风平浪静,静得可怕。

  郜艳敏的屈辱和奉献,在成就“感动”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固了自身的悲剧角色。相较于道德榜样的需要,她的个人遭际不过是衬托。相较于集体利益和社会“审美”的要求,她的个人权利,从来就是可有可无。两个细节令人印象深刻。一是一位美籍华人给郜艳敏寄来了250美元,但镇里要求把这笔钱放进镇里的救助基金会,村干部则希望这笔钱用来给村里修路。二是郜在一年后被家人找到,家人只能劝她认命,理由是“现在回家也无法找到好的对象”。详细

  郜艳敏不该承受被拐卖的“二次伤害”

  今天再次走进大山,如果只为寻找郜艳敏身上的“热词”或“新闻点”,是不是已经偏离了惩恶扬善的初衷?当然,是媒体的“挖坟”让罪恶昭彰,但这不该成为肆意挖掘身世、再揭伤疤的理由。一方面,我们鼓励媒体的释放和舆论的鞭挞谴责,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的缺席是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有无不为思想,有无懒政行为,这些都需要管理者给出答案。

  当然,回到主人公身上,饱含深情的付出如今换来了身心上的“二次伤害”,这是每一个人都不愿意看到景象。给她一些空间,给她一些安静,少一些喋喋不休的叨扰,少一些有意无意的伤害,甚至在案件调查处理中听一听她的意见,这些才是给予她最好的庇护。详细

  在舆论场中,对个体苦难秉持何种态度,决定了围观者的气质与格调。是正视个体的苦难与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虚拟一个至高的道德立场,借他人的不幸消费苦难,人们需要作出选择。我们不能为了彰显自己的站位辩得热火朝天,却让那些真正导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大诗人奥登的名句:一切是多么安闲地从那桩灾难转过脸。详细

  法律要回应“郜艳敏们”的不幸

  现在,郜艳敏仍然没有摆脱那个大山里的“家”,村里有着和她一样遭遇的被拐妇女们甚至还没有人去关心。我们离现代文明的距离究竟有多远?只要拐卖人口的无耻恶行还在公然发生,这样的叩问就不会停止。详细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同时也必须对源自人心的正义呼唤做出回应。需要看到,在郜艳敏事件背后,是社会公众持续已久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痛恨。保护妇女儿童、捍卫家庭,应该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标之一。在立法的人道主义和立法的回应性之间,立法者应该、也必须做出决断。我们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够得到根除,同时也希望,对那些深陷个体不幸的郜艳敏们,人们多一些真正的关怀,少一些“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的情绪宣泄。详细

  微言大义:

  @青墨飞纱_紫七:女教师对社会的爱和付出没有错,但并不能成为标榜出来美化拐卖这一事实的糖衣。并不是说她错,而是心悸媒体政府这种立贞节牌坊似的态度!

  @沐沐沐_s:为什么在她被拐的时候没见有人帮她,现在她不想追究,生活平静,然后难得的平静就这样被打破,她的儿女该如何面对同学,面对自己的妈妈。

  @喝醉的老花猫:给一个满身伤口的女人套了一身华服,不问她疼不疼,不问她伤口怎么来的,只一个劲的告诉她衣服好漂亮。

  @VincenVincent:不打扰她了,尊重当事人的一切选择!

  编后语:

  从“被拐卖”的屈辱中提炼出的“感动”,让人三观尽毁。郜艳敏越隐忍、越奉献,越令人心酸。她不是活在宣传包装里的“道德模范”,也不是人们情绪宣泄的突破口,时至今日,法律应该回应“郜艳敏们”的权利诉求。让受害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才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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