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立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商标法的修改活动。第一部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仍43条。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服务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规定;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世。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条文增加到64条。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由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商标中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应当禁止使用,但是对已经善意注册的此类商标,应当承认其继续有效。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现在有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妨碍了他人的商品创名牌,应当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增加一项内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权,对行使这项权力的条件应当更为明确地规定是有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和管理活动应该确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并应加强监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1、“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本条规定的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宽,应当有所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附>2006年8月23日上午,商标局在总局304会议室召开修改《商标法》专家学者意见征求会。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商标法》修改草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商标法与专利法相比较,在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商标法律概念、商标确权法定程序以及商标权保护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进行根本性修改。
二、修法既要与正在制订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标战略有机结合,考虑长远,又要针对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不能规定过于具体,面面俱到,重点在于可否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商标权源于商品上的使用以及商品与商标的密切联系,而不仅仅限于商标局的授权。因此,要从立法上逐步引入商标的在先使用概念,在一些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强调具有使用意图,从而对不良注册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四、要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进行适当限制,制止因此导致的恶意注册和恶意商标交易行为。
五、建议保留商标的实质审查;同意将商标异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减少一级行政程序;
修改草稿中引入了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建议与撤销程序进行明确区分,最好分别表述。
六、对类似商品在实践中争议很大,建议对商品分类表确定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便于执法统一。
七、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在实践中反映很大,特别是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建议利用修法机会予以解决。
八、建议取消商标侵权的自行协商规定,或者明确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
围。
九、建议参考专利法修改进程,对商标理论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同时,可以找一些法律界专家,成立专门小组逐条草拟修改稿,会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