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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应蒙冤者要求登报道歉 19人获赔430万

律师事务所 2015-09-09    人已阅读
导读: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
  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省级高院在报纸上登报致歉,在国内少见先例。

  案件经过

  43名被告 不同程度获刑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案还有另外42名被告,均被判处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及民事处罚。

  代理此次赔偿案件的余超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在案件一审、二审都已经审核结束,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之前介入该案件的。当时的二审维持了一审对吴尚澧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2011年底,吴尚澧的家属找到该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申冤。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入核准,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安徽高院重审,安徽高院发回亳州中院重审。

  案件重审

  主犯改判为10年 “共犯”21人无罪

  在亳州中院重审的过程中,将这件案子的定性,由个人犯罪改为单位犯罪,由非法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14年11月,主犯吴尚澧从死刑改判为10年。

  余律师介绍,单位犯罪一般是直接管理人员负责,而其他“共犯”都是公司的财务等非直接管理人员。

  该案最初涉及到43人,其中21人改判无罪,有2位取保候审,最后涉及到国家赔偿的一共有19位。这19个人中,有17位申请了国家赔偿,另2位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参与。但最终的赔偿中,对全部19名蒙冤者进行了赔偿。

  19名蒙冤者

  三分之二以上是女性 部分“坐监”4年多

  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4年多,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已经刑满出狱。

  这19个人中,大多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女性。“坐监狱”,对她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对于有的女性来说,这是她们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这对于她们未来的事业是不堪的污点;有的女性甚至因为背着这个罪名,被丈夫提出了离婚,失去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家庭;有的女性当时孩子还只有2个月,她们被迫与家人、孩子分开,这对孩子的健康与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这个案子经历的周期很长,在最终判决下来之前,这些“共犯”就住在看守所。一位女性当事人委屈地表示,看守所里生活条件差,在里面待了这么久,有不少人由于环境潮湿患上了肩周炎等疾病。

  对于他们来说,这段遭遇是用任何金钱都无法弥补的。

  这时他们提出,希望安徽高院登报道歉。

  登报致歉

  在当地报纸刊登致歉公告

  9月7日,安徽高院的负责人找到了毫州晚报社的陈姓业务员,表明了意图,并按照报社公开的广告价格,付费刊登了这则公告。

  9月7日,《亳州晚报》的16版刊登了这则公告: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后面附上了19位赔偿请求人名单:邱超、范国强、尚成凤、吴桐、魏春艳、曹金义、刘婉莹、刘俊昕、刘清泉、刘永侠、杨亚丽、刘玲、席长斌、李慧、马玉侠、吴旭、曹影、刘艳、张校岑。

  看到这一公告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向律师分享了这一喜讯并表达感谢。余律师和王律师认为,这不是自己的功劳,这是依法办事的结果。

  律师说法

  消除影响并无具体方式规定

  余律师对代理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是“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具体的方式方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法院对当事人登报致歉的先例非常少见。但余律师分析,本案涉及人数多、以女性为主、案件影响大,他们的名字曾出现在全国许多报纸的判决书上,应当公开道歉,抵消影响。

  随后,两位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撰写“代理意见”,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安徽高院对此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然而他们对“登报道歉”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什么方法道歉。”余律师说。

  提交之后,他们发现安徽高院对此十分重视,尊重当事人意愿、承认错误、积极赔偿。

  2014年12月,安徽高院公布了赔偿判定书,具体经济赔偿的金额,要上报财政厅,并根据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核算。

  2015年春节前夕,为了方便当事人,在亳州中院举行了听证会,安徽高院的法官出席了听证会。

  2015年3月,财政厅公布了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安徽高院确定了具体赔偿金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拨付。

  在程序审核完毕之后,19位蒙冤者拿到了属于他们的赔偿费,包含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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