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男子杀父砍母后装精神病 坦白后被母谅解获死缓

律师事务所 2015-09-15    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男子陈某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持刀杀死父亲,砍伤母亲。案发后,陈某为了逃避处罚曾装精神
  北京男子陈某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持刀杀死父亲,砍伤母亲。案发后,陈某为了逃避处罚曾装精神病,以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治疗23天后,他坦白装病事实,重新鉴定后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记者昨天获悉,因陈某获得母亲谅解等情节,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死缓,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儿与父母不和起杀心

  陈某现年33岁,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查明,2013年5月9日19时许,陈某在房山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60岁的父亲、时年56岁的母亲产生矛盾,遂持刀砍刺其父要害部位数刀,并持刀猛砍其母头、面部数刀,导致其父死亡、其母重伤。陈某作案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据陈某供述,事件的起因是他和父母之间常年吵架,关系不和。“我父亲平时老教训我,总看不起我。”他说,案发前半个月左右,他有了杀父母的决定。案发前几天,他想做买卖找父亲要钱,但是父亲没给。他提出让父亲将城内的一套房屋过户到他名下,但父亲没同意。

  陈某说,他早就准备了刀,藏在自己卧室。案发前一天,他和父母又吵架了,他又想杀父母。案发当天,他借着酒劲,想到父亲一些不好的地方,他想到以前找父亲要房产,父亲不给他,“越想越气,就把我父亲杀了。”陈某称,他也想杀母亲,但没有成功。母亲被砍伤后跑了出去,他把北侧卧室放火点着了。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火扑灭。

  母亲称儿子疯了一样

  据陈某的母亲高女士说,陈某父子平时沟通很少,陈某被父亲看不起。平时,陈某要是生气就在自己屋内砍柜子或门发泄。

  事发前两天,陈某要父亲把位于小西天的房子过户给他,遭到拒绝后,陈某要求在一个月内答复。事发当天上午,陈某屋内有砸东西的声音。下午,她和丈夫在南侧卧室里,她玩电脑,丈夫看电视。其间,陈某拿走了屋里的一瓶白兰地。

  高女士说,事发时,他们听到卧室敲门声。丈夫开门后,她见到儿子张着大嘴喊,“是疯了的状态,右手拿刀朝我们砍来”。她一侧身挡在丈夫前边,脸上往下流血,地上也满是血。她和儿子夺刀、搏斗,“他叫我把刀放开,叫我活,我见到老伴倒在地上已经不行了。”

  高女士说,她放开刀,跪着往后退到客厅开门跑出去,跑到楼下敲门让一位邻居报警。高女士的前额被砍了四刀,脸上被砍了两刀,双手在抢刀的过程中被割伤。

  陈某的其他亲属证言称,陈某从小不爱上学,三十多了没有工作,也没结婚。陈某和父亲矛盾大,和母亲关系也一般。亲戚去串门,陈某也就出来点个头,说句话就回自己屋,不爱与人交流。

  为逃处罚曾装精神病

  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受房山公安分局委托,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陈某当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鉴定中心副主任朱某称,2013年11月6日,陈某被送到强制治疗管理处临时保护性约束中心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2013年11月29日,陈某主动向约束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之前一直在装病,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8日对陈某停药,之后陈某并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

  朱某称,临保中心向他们反映该情况,他们重新成立鉴定组展开调查,包括对陈某的家属、临保医生再次进行了访谈,均反映陈某无精神病症状,又对陈某进行多次精神检查。陈某自称之前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采取装病方式以达到逃避法律处罚的目的。通过调查,鉴定中心发现第一次的鉴定意见不成立,后向房山公安分局反映该情况。

  2014年3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诊断为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后向警方供述,他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鉴定时的表现是装出来的。据悉,他曾向辩护人表示,自己想正确面对此事,不想再逃避,因此坦白实情。

  法院对罪犯限制减刑

  受审时,陈某认可指控。其指定辩护人认为,陈某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母亲高女士对儿子表示谅解。记者了解到,高女士开庭时没有到庭,而是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陈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母亲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同时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