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车辆购置税,以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 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 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二,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 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 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