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公益组织都在呼吁社会对这个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然而,生活中,困扰艾滋病患者的各种社会歧视尤其是制度歧视依然存在。
现实困境
比病毒更可怕的是歧视
尽管,艾滋病通过三种渠道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但一提到艾滋病,还是有很多人把艾滋病与不洁的性行为或淫乱联系在一起,认为这是一种“脏病”。保罗表示,经过这些年的艾滋病宣传以及法律上的完善,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已经大幅减少,但更多的歧视隐藏在暗处,这也是许多艾滋病病人不愿公开的最主要的原因。
就业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歧视之一。“猫”告诉记者,他曾经在应聘时,对用人单位说起过自己的病情,无一例外都遭到了用人单位的“婉拒”。直到在应聘现在的外企时,入职体检中就有艾滋病的检测项目,“我只能找了一个枪手代为体检,然后就通过了面试。”“猫”说,如果当时自己还是那么诚实,无疑依旧会处于待业状态。
而来自医疗行业的歧视也是艾滋病患者跨不过的一道坎。通常情况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患其他疾病去综合性医院就医,特别是需要手术时,往往被建议到当地指定医院就诊,但这些医院没有专科医院的医疗设备和水平,有的连资质也没有,无法提供及时的治疗。“只要知道我们是艾滋病携带者,基本上所有的医院都会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我们。”“猫”对此忿忿不平。不久前,他刚刚接受一起痔疮手术。但即使是这么小的手术,他也必须赶往位于金山区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路程遥远不说,因为该医院没有肛肠科,就必须从其他医院请医生来做手术,为此他必须支付昂贵的转诊费。“我们一种疾病的治疗就要比其他人至少贵上一倍。”更多时候,即使出钱,也难请到好医生。此外,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加剧了艾滋病患者就医的难度。
据了解,医院拒绝艾滋病患者的主要原因是医护人员心理恐惧、缺乏正确的自我保护方式、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普遍歧视,还有来自对传播疾病的担心,怕传染给普通病人。而歧视也使得许多艾滋病患者在就医时不愿将自己的真实病情告知医院,医生也因此缺乏必要的防护,增加了感染的风险。
法律难题
法律难罚“隐性歧视”
其实,艾滋病人所遭遇的形形色色的歧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多少也有所体现。据了解, 《艾滋病防治条例》 规定了许多有益于艾滋病患者的新举措,如自愿检测制度、隐私权保护、“四免一关怀政策”、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治疗艾滋病患者等。但自2006年实施以来,因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故落实并不到位。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指出,我国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有几个省都规定,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再如, 《艾滋病防治条例》 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剥夺了艾滋病患者结婚登记的权利。有的地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 还有的地方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有的地方甚至限制艾滋病患者生育权,其中规定,“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性病或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在治愈前应当防止妊娠; 对已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上位法与下位法“打架”,在艾滋病患者歧视中并不罕见,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然而,目前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对艾滋病患者都有明显的歧视条款,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 《就业促进法》 相悖。更让艾滋病患者就业受阻的是,不少单位还规定了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又如, 《艾滋病防治条例》 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实际上,艾滋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就诊时,尤其是手术前,被悄悄做HIV 检测,这本身就是违反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检测呈阳性后,医院往往以各种理由拒诊或建议病人转院。更让人担忧的是,现实中单位或个人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就造成了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成本”低,歧视难以真正消除。
专家认为,防治艾滋病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共同研究。解决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社会现象,应为艾滋病患者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艾滋病患者作为公民,应当得到政府平等的尊重,在资源利益的分配上予以扶助。政府应当加强防治艾滋病方面的国际合作,借鉴和吸取联合国和西方国家在防治艾滋病行动当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大防治艾滋病的财政投入,积极落实防治艾滋病的相关法律政策,推进社区支持的开展,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