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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释法是宪制权力,决非干预香港司法独立

律师事务所 2016-11-08    人已阅读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审议于7日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针对香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审议于7日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针对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这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必要之举,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责所在,既是对香港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不仅符合人民的要求和期待,更是对历史、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正确决定。

  人大释法是严正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之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按照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个别候任议员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行,已触碰不可逾越的政治和法律底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告诉鼓吹“港独”的人,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港独”,这是香港最重要的宪制和法律原则。人大释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

  人大释法是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权威之举。在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香港个别候任议员就职宣誓时公然发表“港独”言论,严重违反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基本法相关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参选或出任香港特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就职宣誓须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违背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法理和法律依据充分,不仅为正确处理有关案件指明了方向,更是对香港基本法的进一步完善,对新形势下深化“一国两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释法是对维护香港法治主流民意的及时回应。“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举世公认,被证明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但近年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也遇到一些问题,少数人勾结外部势力,图谋将香港变成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鼓噪摆脱中央管治,甚至煽动“港独”分离主义。这是今天香港诸多问题的总根源。今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过程中以至候任议员就职宣誓时,激进势力及其代言人一再散布“港独”言论,受到香港各界强烈谴责,香港主流民意强烈要求人大释法以阻止“港独”分子进入立法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切实回应了主流民意的强烈呼声,将起到正本清源、辨症施治的作用,有助于稳定香港政治秩序,使社会氛围回归和谐,从而维护好广大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

  对于此次人大释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权威性,香港社会应从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的高度,予以正确认识。一方面,释法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决非“干预香港司法独立”。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基础,否认前者,后者就是无本之木。人大释法与香港司法独立都是回归后香港新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但也不是并行关系。中央珍视并维护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但必须明确,香港不存在逾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框架的司法独立。此次释法清晰阐述了相关立法含义和法律原则,明确了宪制层面规定的清晰规范,恰恰有利于香港法治进步,有利于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另一方面,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和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法定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基本法规定的制度,属于宪制层面问题,与言论自由是不同的事情。立法会候任议员在依法宣誓时煽动“港独”,根本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是意在分裂国家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当前,极少数“港独”分子气焰嚣张,不仅公开从事非法暴力活动,而且直接染指特区立法会选举。个别候任议员恶意违反宣誓规定,公开宣扬“港独”,侮辱国家民族。一出出闹剧不断升级,不仅破坏香港政治和法治秩序,更冲撞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底线。此次人大释法着眼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以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防范和遏制“港独”。

  香港拥有诸多美誉,回归祖国后更在“一国两制”实践中保持勃勃生机,走上了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当前,香港在发展中遇到一些挑战,但在国家关怀和内地支持下积极应对、稳步前行,继续在国家发展中分享机遇、发挥作用。要突破瓶颈、开拓新机、再创辉煌,须有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环境。我们希望并相信,香港各界和广大市民能够发扬爱国爱港、尊重法治的优良传统,以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尊重和维护宪法、基本法以及人大相关释法,共同反对和遏制“港独”,还世界一个风清气正、和乐融融的东方之珠。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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