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黄先生没想到,自己的微信头像被别人复制,更没想到别人利用头像后冒充他,成功从其员工处骗走了8万元货款。今年11月,涉嫌参与多起利用假冒微信账号从事诈骗的邓某通、邓某海、潘某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了鱼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受害人,黄先生也在第一时间得知了这一消息。
8万元货款被骗走
黄先生在柳州市经营一家公司,平日经常与其他公司有资金往来。今年4月,黄先生接到财务人员电话,向其核实是否需要将一笔20万元的货款再次转到一名陈姓男子的账号。财务人员的话语,让黄有些摸不着头脑,自己往来的客户中并没有陈姓人员。而当财务人员说是黄先生自己通过微信告知他转账给该男子时,黄更是吃惊不已,自己从未通过微信指示公司任何人进行货款支付和收取。意识到自己的微信可能被他人盗用,黄先生立刻禁止财物人员转账。然而,不幸的是,之前的1笔8万元货款已经根据“黄先生”微信的要求转了出去。
黄先生报了警,警方很快查到8万元货款到达陈姓男子账号后,被人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入马某、张某名下银行卡上,之后这些钱被人在宾阳县的一家银行ATM机取走。
微信头像遭克隆
办案人员顺藤摸瓜,以宾阳县为突破口,很快将嫌疑人邓某海锁定。6月16日,邓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8日,嫌疑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6日,另一嫌疑人邓某通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潘某家人代其退出藏匿于家中的赃款1.7万元。
据邓某海交代,今年4月11日,他从网上搜索到黄先生的微信号后,复制了其头像,冒充黄先生添加了公司人事综合部覃某的微信号,并指令覃某通知财务人员添加这个微信号。财务人员添加该微信号后,邓某海发送急需资金的信息,让财务人员转出8万元到陈某的账户上,财务人员信以为真,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该8万元转出。
多人组团分工作案
警方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邓某通、邓某海等人自今年2月开始,便以上述方式从事电信诈骗。邓某通与廖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进行电信诈骗后,出资购买了电脑、手机等物品,并在宾阳县新桥镇大庄村委会郭塘村邓某通家旁边的自建房内作案,后邓某海、邓某杰(另案处理)、唐某健(另案处理)和“阿二”(另案处理)陆续加入其中。
该团伙由邓某通组织,邓某海、邓某杰、唐某健、廖某和“阿二”五人分别采取制作虚假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号等方式,向企业财务人员发电子信息,以企业负责人急需资金转账为由实施诈骗。诈骗成功之后,邓某通负责二次转账并联系潘某实际取款。邓某通拿到赃款后,与具体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进行五五对分,另对没有实施诈骗成功的人员各给予1000元。
一个月实施5起案件
在邓某通等人的供述中,从今年4月至5月,他们先后策划实施了5起案件,除了克隆微信账号,还有克隆企业员工QQ聊天群。比如,在今年5月12日,廖某通过上述同样方式制作了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的QQ讨论群,并将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拉入其中,后冒充公司采购员韦某,以需转出采购费用为由,让李某转出一笔4.7万元到户名为卢某的账号上。李某信以为真后,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钱款转出。得手后,廖某再次要求李某转出28万元时,引起李某的警惕,后经核实为诈骗信息后遂报警,28万元未转出。而邓某通收到该4.7万元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该钱款转入自己买来的其他银行卡上,然后联系潘某持卡领取现金。
经查,邓某通参与实施诈骗共计205.1万元,其中得手共计53.7万元。邓某海参与实施诈骗共计116.6万元,其中得手39万元。潘某帮助领取的现金共计53.7万元。今年11月,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某通、邓某海、潘某涉嫌诈骗罪将三人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