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丽景花园小区内一辆轿车因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广西玉林市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4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然而在出警途中,其中一辆消防车在城站路与苗园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被两辆出租车挡住去路,其中排在最前面的出租车以“闯红灯会被罚款”为由,在消防员下车与其沟通后仍然不愿意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让道,当地交警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罚。
监控视频显示,16时41分40秒,桂KT2615号、桂KT8530号2辆出租车一前一后停在苗园路城站路丽景小区对面的左转弯车道等候信号灯,45秒时,桂KT8530号出租车向前开动一下。
16时42分4秒,一辆闪着警灯的消防车出现在桂KT8530号出租车后面,桂KT8530号出租车再次向前开动,但排在第一位的桂KT2615号出租车没有任何动静。
42分13秒至25秒期间,一名消防员下车来到桂KT2615号出租车右侧车身旁,2次要求该车让路,但是直至42分40秒该路口苗园路方向直行灯绿灯亮起,该出租车才左转弯驶离路口,桂KT8530号出租车紧随其后,为消防车让路。
5月14日下午,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依法通知2辆出租车司机到大队核查,15时30分,桂KT8530号出租车驾驶人钟某某首先来到大队,她说当时听到消防车警笛后自己就挪动车辆打算避让消防车,但前车一直不移动,导致自己也无法移动车辆。
16时许,桂KT2615号出租车欧某某来到大队,他还认为是自己闯红灯而受到处罚,在回答民警询问时,一个劲地辩解是消防员要求自己让路的。
为了让欧某某心服口服,民警让他观看了监控视频,并告知他《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经过教育,欧某某对自己没有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和其所在出租车公司。
而在本次事件中,桂KT8530号出租车有主动避让消防车的行为,因此不作任何处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3项 、第90条之规定: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记三分。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于单位,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62条规定: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情节严重者,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一是“闯红灯”避让:红灯情况下,与救护车同车道的前车,可以在保证行人安全的前提下,驶过停止线靠右侧停车让行救护车;
二是变道避让:交通拥堵,要变道让行,可以根据情况打转向灯各自分别向两边靠,让出中间位置给救护车;最两侧的车子甚至可以爬上马路沿,腾出中间通道来;
三是靠边避让:同路段只有一条车道,后方有救护车同向行驶,前车应加速通过;条件许可则应及时靠边停车让行;
四是提前避让:听到警报声,提前将车辆靠边停下让行。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