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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律师事务所 2021-06-16    人已阅读
导读: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这个职业的容错率是非常的低的,但是人也不都是万能的问问有些时候都会犯一些小错误,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接下来下面跟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

  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一般是医学会,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市或者区的医学会,这也是首次鉴定;第二级是省级医学会,当事人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存在质疑,可在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第三级是中华医学会,需要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鉴定,需要符合复杂、疑难的标准,且不可以跳过第一级和第二级鉴定。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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