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2、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3、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1、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3、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这个不一定须本人到场,比如死亡人员注销户口,本人是肯定不能到场的。所以,注销户口可以委托人代办,要写委托书并经公证。一般来说,注销户口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死亡的:提供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居、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的,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参军入伍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1.填写注销户口申请书(写明取得外国定居权或外国籍的经过,以及申请注销户口的原因)。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户口薄,请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如无居民身份证,请到市级以上报社登“遗失声明”。)
3.外国定居证明或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的入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入籍归华书、移民登记证明等)。
5.原出国使用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2寸免冠相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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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