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单方面更改共有设施?
共有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如楼梯、电梯、走廊、绿地、停车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共有部分进行重大修缮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需告知所有业主。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等事项业主无权单方面更改共有设施,任何涉及共有设施的变动都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因擅自增设他物引发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擅自增设他物引发的纠纷通常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权或租赁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一方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共有区域、相邻土地或租赁场所增设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此类纠纷首先需要明确权利归属和侵权事实,然后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1. 权利归属确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按照共有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若擅自增设行为侵犯了他人物权,即构成侵权。
2. 侵权事实认定:需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擅自增设的行为,如增设前后的照片、视频资料、社区物业证明等,并对比相关规划图纸,确认是否违反规划或改变原状。
3. 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由增设方拆除增设物,恢复原状,或者给予受损方相应赔偿。
- 调解解决: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 诉讼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时,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增设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第245条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对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了“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决因擅自增设他物引发的纠纷,应遵循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业主不能单方面更改共有设施,此类行为可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在处理共有设施问题时,应尊重并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全体业主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如遇此类纠纷,建议业主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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