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而商品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在购买对象、交易时间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拆迁安置房的购买对象特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并且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而商品房则面向广大市场,没有特定的购买对象限制,交易时间也相对自由。
法律依据
《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抵押,主要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取得了房产证,以及是否受到地方政策关于出售或转让的限制。
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满五年并取得了房产证,且没有受到特殊规定的限制,那么它是可以进行银行抵押贷款的。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向银行提出书面抵押贷款申请。银行在审核通过后,会要求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或者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受到地方政策的出售或转让限制,那么这样的房屋通常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的。这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同时,地方政策的限制也可能影响房屋的交易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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