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
一、按照工资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退休返聘工资收入 - 免税额 - 专项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兼职关系或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可能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在此情况下,应税额是个人的收入额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再根据税率表确定应缴纳的税额。
计算公式:
应税额 = 收入额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税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退休返聘人员不可以随时辞退。如果返聘协议中有关于辞退的具体约定,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协议中的规定执行,不能无故辞退返聘人员。
如果没有签订返聘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关于辞退的明确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在辞退返聘人员时应当谨慎,并尽量与返聘人员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关于“2024退休返聘人员如何交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律师事务所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