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子女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和父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以确保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子女探视权一个月的次数,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可以根据父母双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来确定,通常会建议在两次至四次之间,但具体次数还需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来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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