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内幕交易行为,将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1.制定和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不被泄露。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
2.强化内幕信息管理
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
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3.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监管机构应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4.提高投资者意识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警惕性。
帮助投资者识别并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5.加强内幕交易监测和调查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交易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内幕交易行为。
提高监测效率和准确性,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