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一、老旧小区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条件
根据多地政府发布的政策和实际改造情况,老旧小区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成时间:
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上城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小区,也有地方规定为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
2.规模要求:
房屋达到3栋及以上或户数达到50户及以上。
3.设施状况:
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
4.居民意愿:
居民改造意愿强烈,90%以上业主自愿要求,并积极参与配合整治。
5.排除范围:
不包含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以及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或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
二、相关法律条款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这意味着老旧小区的改造计划,包括加装电梯、翻新外墙等,都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表决门槛: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改造计划的民主性和广泛代表性。
物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业主的物权,确保改造计划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费用分摊:改造计划所需的费用,如加装电梯的费用等,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或业主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确保公平合理。
2.国家和地方政策文件:
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地方层面:各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了改造范围、标准、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老旧小区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1.项目申报与摸底调查
业主自愿申报: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依法表决确定的小区业主代表,向所在街道(乡镇)自愿申报改造,承诺自愿支持小区改造、接受物业长效管理、缴纳物业费、拆除违章建筑等,并就小区内公共资源利用等达成一致意向。
政府摸底调查:街道(乡镇)统一上报至区政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小区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小区的建成时间、规模、设施状况、居民意愿等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改造条件。
2.编制改造方案
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编制改造方案: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资金筹措、产权处置等内容,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方案公示与修改完善
方案公示:改造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拟改造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集业主意见和建议。
修改完善:设计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改造方案进行把关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改造方案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方案审核与审批
方案审核:两次公示后的改造方案,由区政府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初审。
方案审批:初审通过后,提交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施工建设与联合验收
施工建设: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联合验收:施工建设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五方主体验收,并邀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联合验收。
6.后续管理与长效维护
后续管理:改造完成后,应建立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确保改造成果得到长期保持。
长效维护:居民应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支持小区的长效维护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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