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本文以案例作为背景为大家详细讲解
工人:申请被赶出厂
小夏今年41岁,贵州人。据小夏反映,2008年8月24日下午,他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叉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分别在惠阳区新圩医院和东莞市清溪医院治疗。
据东莞市清溪医院2008年11月18日签发的《出院证明书》,小夏“左中趾外伤术后残端骨外露”。
“出院后,工厂一直不给做,而我自己到惠阳区劳动局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一直不给签字盖章。”小夏说,他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所投诉,结果于今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不包吃住。小夏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厂门。小夏说,当时厂方连7月和8月份的工资都没有结算给他。
厂方:该工人上班只打卡不做事
但该公司负责人讲“你不要听那工人乱说,他根本就是脑子有毛病!”小夏受伤后,该公司安排专人送其到医院治疗,治伤期间正常发放工资,而小夏伤愈后却一点不懂感恩,还四处乱投诉,目的就是诈钱。
据厂方介绍,小夏于2006年进入美思奇公司上班,先后担任杂工和“电梯工”,受伤时属于“串岗”。今年8月,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调整小夏的工作岗位,双方约定夏每周上5天班,每天8小时,月工资按700元/月发放。
“我们给他的工资,并没有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美思奇公司行政部方经理称,此后小夏便开始旷工,来上班也是经常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
厂方还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于今年9月2日与小夏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到,该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
劳动部门介入调解
后来惠阳区劳动局新圩劳动保障所约场分所所长李**等两名工作人员赶到。据李密军介绍称,小夏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厂方一开始确实不肯在工伤认定书上盖章,后在他们的协调下才盖了章。
至于劳资双方9月2日签的那份协议书,李密军说,在签订过程中他们确实在场,“其中保留工伤认定追诉权利那一节,还是在我的提议下加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