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也就是说,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不是失业保险金。主要原因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一般在家乡都有土地,在城镇失去工作后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只是会遇到暂时性的生活困难,在单位已经为他们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他们应该得到生活补助。但是,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失去工作后大多数都要返回家乡或到其他地方寻找工作,没有办法按月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所以采取了一次性发放的办法。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于他们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生活补助标准略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单位或者本人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劳动合同书、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供给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将一次性生活补助直接发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省失业保险条例》更加明确农民了合同工的相关权益。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者可从其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加发1%;明确了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条例》规定,如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单位要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