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登记:将分支机构的名称添加到总公司的名称中,如“总公司名称+地区+分公司”或“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
确定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选择办公地址: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不允许使用住宅或商业建筑进行注册。
审批与登记:向登记地点的工商局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如《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经工商局审核批准后,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以书面请求提出申请,例如查阅和复制的特定文件的范围和目的。
公司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具体一般是该行为是否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如果公司同意股东的请求,会告知股东查阅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请求,应当说明理由。
若股东认为公司的拒绝不合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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