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公司决议瑕疵属于公司意思形成错误,在《公司法》上表现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形。
比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二者的区别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按照“两分法”将公司决议瑕疵分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采取“三分法”,除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外,第五条规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五种具体情形。
公司法律关系复杂,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和不成立,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决议无效、撤销应以诉讼的方式为之。我国《公司法》亦要求股东以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
下面我们对公司决议瑕疵的三种情形分别作出说明,今天先说一下公司决议无效。
从公司意思形成的角度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属于公司决议无效的错误、不可治愈的错误。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无效,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也没有举例示意。
合肥中院沈严、温占敏法官在解析谢安、刘家祥诉安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时列举了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事由,包括: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决议无效;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除沈严、温占敏列举的六个常见事由外,根据司法判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应当无效。
(1)股东会对股东拥有处罚权,但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的决议无效。
(2)在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将公司资产分配给部分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决议无效。
(4)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的决议无效。
(5)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职权的决议无效。
(6)在股东未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股东会议作出转让该股东股权给他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7)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将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无效。
股东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且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都是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适格的原告,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判决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法院判决要求重新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作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决议。涉及变更事项的,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重新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决议无效,即涉及公司内部关系,也可能涉及公司外部关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了法院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对外部关系的影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仍然有效。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