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铜锣湾”涉黑案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陈啟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组织卖淫罪等7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陈啟荣妻子和儿子在内的其余37名团伙成员,分别获1年零10个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上世纪50年代末出生的陈啟荣颇具传奇色彩,只读过小学二年级的他,却从在街头卖油条开始,一手缔造了自己的娱乐帝国“铜锣湾”,成为一个身价上亿的娱乐业大佬。光环的背后,是一个以他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通过暴力等渠道获取巨额财富,直至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铜锣湾”保安暴力拆迁事件。
2009年11月27日凌晨,“铜锣湾”保安分9个组,将拆迁户捆绑、封口后抛至荒野,利用挖掘机强行拆房,并引发了拆迁户聚众堵路的严重后果。11月27日至30日,先后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陈啟荣等20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法院查明,2002年12月陈啟荣在清镇市注册成立了贵州亿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陈啟荣集资成立贵州铜锣湾夜总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陈啟荣通过一系列公司成立和股权变更,形成了以宸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挂名公司,以铜锣湾夜总会和亿邦公司为主的经济实体。陈啟荣占有绝大多数股份,股东成员均由其家族成员组成。
在陈啟荣涉黑团伙有组织地实施卖淫、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骗取贷款、非法经营、逃税等犯罪中,逐步形成以陈啟荣为组织领导者,李小平、张甲荣、桑修其、邓小亮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王建平、张华等人为一般参与组织者的严密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长达200多页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陈啟荣施行严密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安”,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殴打群众,通过组织“小姐”坐台、卖淫来刺激顾客消费,还向社会发放高利贷等,非法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啟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金1000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4万元。
陈啟荣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获刑一览
李小平(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桑修其(铜锣湾夜总会公关部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张甲荣(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邓小亮(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礼(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主管):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鲁碧蓉(铜锣湾夜总会财务科长):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罚金13万元。
陈加赓(陈啟荣之子):犯故意伤害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范广春(陈啟荣之妻):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焦点释法
为何“铜锣湾”是黑社会?
“铜锣湾”涉黑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啟荣的辩护律师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小平、鲁碧蓉等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陈啟荣为首的“铜锣湾”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项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组织特征:以陈啟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体系较为严密;
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犯罪活动和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行为特征:犯罪具有多样性,且都是组织实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
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曾2次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干扰城管部门正常工作。
“3次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故意毁坏群众财物、逃税、骗取贷款等,说明这个犯罪组织在贵阳的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小河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
案情疑点
“铜锣湾”为何要“强拆”?
2009年11月27日,铜锣湾保安在贵阳市贵乌南路进行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并由此引发了违法堵路的群体性事件。
据当时参与“强拆”的一位被告证实:“我们被分成10个组,一组负责一户,用钢筋把门撬开,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强行把人拖上车,用胶布把手捆上带离现场”,“当时用‘百年好合’的车贴挡住车牌号,我们就出发了”。
但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强拆”案,陈啟荣本人矢口否认与之有关。他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陈啟荣的宸龙公司与博宇房开公司间的协议证实,宸龙公司投入资金5000万,占博宇公司在贵乌路项目30%的股份,但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如果博宇公司不交出一至三层商品房,博宇房开将承担每月200万元的违约金,因此“陈啟荣没有‘强拆’的作案动机”。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辩护人对该协议理解错误,陈啟荣要从博宇房开每月收取200万的赔偿金,但这不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2年之内,而是该项目从相关部门核发开工许可证后的30日起开始计算的2年内。而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是将土地上的住户拆迁完毕,假如拆迁没有完成,拿不到开工许可证,陈啟荣对该房开项目投入的5000万回报收益也将变得遥遥无期。
可见,贵乌南路的“强拆案”与陈啟荣及其公司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法院未采纳陈啟荣的辩护律师的这条辩护意见。
案情细节
未判陈啟荣妻儿参加黑社会
检方起诉书中指控,陈啟荣大儿子陈加庚和妻子范广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法院审理查明,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证实陈啟荣妻儿都从铜锣湾夜总会领取工资,但没有在“铜锣湾”组织内部实际参与管理、经营和担任职务。
法院认为,应该考虑陈加庚和范广春2人与陈啟荣的关系及铜锣湾的经济性质,不应牵强认定为2人与铜锣湾有从属关系;其次,正是2人基于与陈啟荣的关系,才导致2人在陈啟荣被抓后,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而不是因为其在铜锣湾领取工资所致。
基于此,法院采纳了陈加赓和范广春的辩护律师的意见,陈加庚、范广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年收取小姐管理费200万
检方查明,2004年以来,在陈啟荣的组织领导下,铜锣湾夜总会组织、招募“小姐”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坐台服务和出台卖淫。其中,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共收取公关管理费(小姐费)214.9818万元。
在认定“铜锣湾”组织、协助卖淫事实中,检方提供了近10名“小姐”的证言。法院查明,虽然“小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地点不在铜锣湾夜总会,但是这些“小姐”是在陈啟荣的授意下,通过桑修其等人组织在铜锣湾夜总会进行活动,并达成卖淫意图。
当“小姐”出台卖淫时,也要通过所属小姐领班的许可,陈啟荣及铜锣湾夜总会不直接从卖淫资金中直接获利,但其却极大促进、刺激铜锣湾夜总会的经营,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陈啟荣辩称不知道铜锣湾夜总会存在卖淫情况,但根据证据反映,他不仅知道,而且在小姐的相貌要求、卖淫价格、收取管理费等具体管理行为上,均是由他制定的相关规定。
此外,李小平、桑修其以及各小组领班、副领班等人都有组织、协调“小姐”卖淫的行为,因此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有14.4万字
在长达200多页的一审判决书中,字数长达14.4万字,较为详细地列举了陈啟荣涉黑团伙所犯下的种种罪行。
判决书上引用的大量的犯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再现了贵阳市近年出现的这个最大涉黑性质团伙的疯狂与嚣张的一面。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骗取贷款、非法经营、逃税等犯罪活动,聚敛钱财,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小河区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本案参与犯罪的人数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法院在审理休庭后,单是查阅的案件卷宗就有47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