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后,上海的人大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之便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履职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近日举行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贤训介绍,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
为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修订草案明确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并明晰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为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据代表法与上海市实际,修订草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限作出“硬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并需及时告知代表。
实践中,上海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围绕人大工作约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等,并通过座谈等形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对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十分有效。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在统一安排的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另外,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修订草案增设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代表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等权利,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也有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根据修订草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享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
修订草案还增设了有关代表提出罢免案方面的相关条款,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