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bsp; 上海的左先生在外地出差时被盗一张签名信用卡,还来不及反应就被小偷在当地某大型超市盗刷两笔钱款,共计3.6万余元。在得到银行1.5万元补偿后,左先生又将这家超市和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其中一笔盗刷钱款损失1.35万元,由被告超市承担七成责任,向原告左先生支付赔偿金9489.92元。
信用卡被盗刷3.6万余元
2010年4月,38岁的上海市民左先生与同事一同前往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差。一天晚上,左先生与同事在塞纳河畔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不久后,左先生便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服务电话,告知左先生的一张没设密码的签名信用卡刚在当地的大型超市消费了两笔,共计36633元。为此,左先生迅速将信用卡挂失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很快,公安人员便查到信用卡盗刷的地点是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左先生跟随公安人员查看消费签购单后发现,一张消费21722元的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符。
补偿款外损失谁承担?
得知左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方立即向其表示,根据“失卡万全保障”承诺,左先生可以得到银行的补偿15000元。虽然银行的补偿弥补了左先生部分损失,左先生还是将超市和银行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剩余的损失。法庭上,银行方辩称,其已向原告补偿了15000元,故不应承担其他任何义务。超市方则辩称,原告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和犯罪分子盗刷行为是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被告是否尽到信用卡签名审核义务与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两张签购单中仅一张显示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
超市方被判赔9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方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根据合同承诺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不存有过错,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超市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应尽到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须审查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故其应对其中一笔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对此笔消费损失1.35万元,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左先生由于保管不善,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后又被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盗刷与其保管不当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