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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事件涉案6名销售者出庭受审

律师事务所 2011-09-07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律师事务所备受关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进展。《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办案机关获悉,自今年央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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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进展。《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办案机关获悉,自今年央视曝光南京建邺区沙洲村兴旺屠宰场大量屠宰、销售来自河南地区被喂食“瘦肉精”生猪的消息后,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迅速展开行动,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逮捕了4名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和6名销售者。2011年8月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涉案的6名销售被喂食“瘦肉精”生猪的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9月6日上午9点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首次对南京“瘦肉精”事件相关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6名销售者走上了被告席。记者旁听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的家属也纷纷列席旁听,情绪较为稳定。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指控,被告人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均在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销售、屠宰。2011年3月13日至15期间,6名被告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代理人从河南孟州市、浚县均购买了100余头数目不等的生猪,6名被告人在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仍在建邺区兴旺屠宰场进行销售、屠宰。2011年3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6名被告人正在销售的共计264头生猪进行了扣押,并抽取其中134头生猪尿液进行检验,其中132头生猪尿液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建邺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6名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销售、屠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院出示了三组证据,以分别证明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的客观事实、主观故意,以及为如何量刑做依据。这三组证据包括:6名被告人签字的不得收购含有“瘦肉精”成分生猪的责任状、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屠宰场生猪宰杀日报表、生猪屠宰报检登记表等书证;采购生猪代理人、屠宰场经营人员和监测机关人员等多人的证词证言;以及央视节目录像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这些证据表明,6名被告人最后一次从河南均购进100余头生猪,处于销售中的部分生猪被扣押,均检测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有的还有莱克多巴胺成分,他们属于肾上腺素激素类药物,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人食用含有其成分的猪肉会有毒害作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对含有瘦肉精生猪特征的描述,一些行业内的一般不为外人所知的细节,且能够相互印证。河南的生猪经纪人、养殖户、菜市场卖肉的经营户、屠宰场的杀猪工人等证言、物证照片和视频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屠宰的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表答辩意见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通过代理人从河南地区采购回的生猪均经过了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查,且“三证一标”等手续齐备,被告人无法认定采购回的生猪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故不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应由有能力进行检测的有关部门和生产“瘦肉精”生猪的人员负主要刑事责任。同时提出,6名被告人未受过法律处罚,均未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其中被告人张运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系自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对6名被告人从轻处理。


  公诉人则在法庭辩论环节回应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成为既遂犯罪。被告人采购回的生猪已经处于销售状态,故满足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


  据了解,6名被告人中有5名为安徽人士,其中王国庆为江苏人士,年龄最大的王克金现年54岁,年龄最小的张运能现年33岁,6人文化水平均不高。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6名被告人除了回答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基本没有发言。


  庭审持续到下午4点20分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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