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参与、协商与讨论,增强量刑结果的可接受度,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虽然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案,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那就是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沿用目前的定罪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在审判中突出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辩论即可,因此,此次修正案应该采纳该共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我还是主张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否则,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却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调查和辩论,违反了先定性再定量的逻辑顺序。
此外,被告人量刑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在量刑证据的基础上,充足的量刑证据是法官量刑的基础,也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手段,有助于法官公正量刑。缺乏量刑证据的量刑,再华丽、再精细的量刑改革也只是徒具形式,无益于实现罚当其罪和刑罚个别化的改革目标。缺乏量刑证据的量刑改革,无异于无米之炊,即使有量刑指导意见作为指引,仍旧不可避免的走上量刑估堆化,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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