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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重新发布

律师事务所 2011-11-26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中国律师A>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就该条例的颁布施行相关情况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在发布会上介绍,内蒙古拥有天然草原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草原是内蒙古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自治区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的高速发展,草原生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草原法》的规定,结合草原保护管理实际,从2005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利用近5年的时间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目前全区有8.36亿亩草原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占全区草原面积的63.6%。


  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纪大才告诉记者,基本草原是内蒙古草原的核心部分,从生态角度讲,它是重要的水源地,内蒙古许多水系都在这些草原上,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从生产角度讲,它是重要的放牧场、打草场,是动植物栖息生长的重要场地;从社会文化角度讲,它又是蒙古族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因此,基本草原是内蒙古草原保护的红线。


  自治区人大农牧委副主任兴安告诉记者,自治区人大历来重视草原保护的立法工作,1983年就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成为正式条例,2004年进行了修订。针对草原乱开滥垦问题,1998年还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则是为了更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其保护力度较以往的条例要大得多。


  兴安说,新“条例”的亮点很多,重要的方面有明确了基本草原的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大了草原的保护力度,包括对各种利用草原行为的限制或禁止;进一步加大了对农牧民利益的保护力度,规定了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基本草原应当支付补偿;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处罚的程度也都超过了以往的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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