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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保卫战历时七年缘何

律师事务所 2011-12-09    人已阅读
导读:特别调查调查动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1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

  特别调查


  调查动机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1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法制日报》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随着外国商品不断涌入,外国商品傍中国品牌现象也开始不断出现,如葡萄酒行业,就是傍名牌的高发区。这一现象已影响葡萄酒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需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为会议做出批示,指出要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机制创新,要进一步加强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实习生 王春


  “温州、宁波、嘉兴、泰州、烟台、拉萨……我们的‘卡斯特’葡萄酒销售到哪里,侵权假冒产品也跟踪到那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道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些侵权假冒行为已成他心腹之患。


  作为“卡斯特”商标的持有人,李道之已打了长达七年的商标权保卫战。他说,七年的维权行动让他深刻体会到,捍卫商标专用权难,与财大气粗的外国公司打官司难上加难。要从根本上制止傍名牌现象,必须完善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国castel千方百计要用“卡斯特”商标


  李道之一纸诉状将温州优马商贸公司、上海建发酒业公司、东海鑫业国际酒业公司告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三家公司是法国castel(原译名法国卡斯代尔?弗雷尔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李道之与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在诉状中,提起了对法国castel及其这三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诉讼。


  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原籍浙江,1996年,创立了专营进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在班提酒业基础上,2008年,又创建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经销从法国原瓶进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其早已注册使用的“卡斯特”商标。


  上海卡斯特酒业与法国castel的纠葛恩怨,得从“卡斯特”商标的注册说起。


  1998年,李道之还在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申请,2000年获准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标。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经协商转让,商标由公司名下转让给了李道之个人手中。


  就在此时,法国castel瞄准了中国市场,2000年,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葡萄酒厂红城堡酿酒公司。2003年,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张裕卡斯特”商标注册申请,次年,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李道之在同一种及类似商标已注册的卡斯特商标近似为理由,驳回了“张裕卡斯特”的商标申请。


  法国castel并不善罢甘休,2005年,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李道之所拥有的“卡斯特”商标。李道之因地址变更没收到答辩通知,因此赶不上参加答辩举证,原《商标注册证》被宣告作废。但他赶上了15天的复审期,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他一直在使用“卡斯特”商标。


  国家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相应证据证明李道之确实在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于2007年作出决定,维持原商标的使用。


  法国castel不服这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与国家商评委较上了劲,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2008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年12月份,工商局也向法国castel开出了第一张罚款金额为300万元的罚单。


  就在这三年期间,法国castel把大量的产品以卡斯特商标倾销到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上尝到甜头的法国castel欲罢不能,于2006年底成立了深圳卡斯特公司,并发展上海建发等为其经销商,在所销售的葡萄酒包装上,广泛使用“法国卡斯特”、“卡斯特玛茜”、“卡斯特所属酒庄”等标识。


  法国castel指控李道之恶意注册也被驳回


  李道之提起多起诉讼,状告这些直接侵犯“卡斯特”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法国castel公司也不服气。在北京高院败诉后,该公司又以“恶意注册”为理由,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道之注册的“卡斯特”商标。


  法国castel代理人付振坤说,李道之申请注册“卡斯特”商标系抢注其商标行为,目的是利用法国castel在中国所取得的良好商业信誉,为己谋取非法利益。


  李道之的代理人苏和秦律师是颠倒黑白。法国castel产品2006年才在中国市场上市;早在1998年商标注册前,“卡斯特”已在班提酒业公司经销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并在中国市场产生广泛影响,广受欢迎,使“卡斯特”品牌几乎成了欧洲名牌葡萄酒的代名词。在中国市场,无论是实际使用,还是合法注册,李道之的“卡斯特”都比法国castel早,按照先后顺序,哪里有早到者抢注后来者之道理?


  苏和秦还指出,法国castel自身在中文译称使用上,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情形。2000年,法国castel投资成立红城堡酿酒有限公司,他们自己把“castel”对应中文翻译为“城堡”。2006年,法国castel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外文“castel”商标时,使用的公司中文名称(字号)为“卡斯代尔?弗雷尔”,将“castel”翻译为“卡斯代尔”,而其申请注册的为中文“科斯特”商标,而非“卡斯特”。“‘城堡’、‘卡斯代尔’、‘科斯特’,三个时期和场合三种叫法,”这证明,在相当长时间内,法国castel也搞不清楚,自己的中文名称究竟是哪几个字。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国家商评委于2010年5月作出裁定,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情形,予以维持。


  “申请在先是商标制度的基本原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新认为,但现有商标法对什么叫“在先使用”不明确,无形中给外国商品生产者一种可以任意选购的错觉。他认为,外国商品如要取得对应的中文的商标权利,这种商标的中文特征确定和延续必须是明确无误的,而不能任意选择、更改或放弃。这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对商品输出所在国文化和法律的尊重。


  “卡斯特”维权七年为何只获赔12.5万


  发现“卡斯特”商标被侵权假冒,李道之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提起多起诉讼,获得节节胜利。


  2009年10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乐清银星卡斯特名酒庄业主停止销售标有“法国卡斯特”的葡萄酒产品等侵权行为,赔偿合理费用2万元。


  2010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突出的“法国卡斯特”等十四种葡萄酒商品。


  2011年3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令北京沃尔玛百货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蛇龙特选级干红葡萄酒,并赔偿李道之合理费用2万元。


  ……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维权七年,赢了多起官司,李道之获得的侵权赔偿款总共才12.5万元,而他投入的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却高达三四百万元。


  “对我来说,多赔少赔意义不大。和为贵,说老实话,赔偿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打官司,我主要想制止那些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李道之说。


  “举证困难,此类官司,获得侵权证据要费很大的心思精力。在诉讼过程中,也很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数额究竟是多少。”苏和秦律师说,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他们只能提出上限为50万元的诉讼请求。即便这样,法院的最后判决还相距甚远,往往只让侵权人支付象征性的合理费用。


  过低的赔偿、巨大的利润使侵权者有恃无恐,侵权行为呈蔓延之势。仅浙江省温州市一地,被工商部门查获的傍“卡斯特”名牌商家就达十几家。


  “市场上就认卡斯特,这牌子特别好卖,罚款2万元,我几天就能赚回来。搭卡斯特的便车,相当划算,如果自己创个牌子,得花多少广告费啊?”鹿城区车站大道一名与记者熟悉的葡萄酒酒庄老板私下谈话时,对罚款满不在乎。


  “目前,市场上共有四种突出卡斯特中文字样的葡萄酒。”温州市工商局官员向记者介绍,一种是上海卡斯特公司经销的贴有“卡斯特”商标和特制防伪标志的卡斯特葡萄酒,一种是张裕卡斯特,一种是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即法国“castel”,一种是烟台、河北等地生产的葡萄酒。但拥有“卡斯特”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却只有上海卡斯特公司一家。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今,温州、宁波、北京等地工商局作出的侵犯“卡斯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处罚书总数已超过60份,罚款总额达1400多万。即便如此,“卡斯特”被傍名牌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制止傍名牌司法要起主导作用


  “葡萄酒行业的傍名牌现象折射出了山寨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敏对记者说,傍名牌是种搭他人便车、成本超低、将风险降至最小的投机取巧行为,应通过商标立法修改,调整山寨产品的外延,监管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傍名牌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商家通过搭便车以节约大量的广告和销售费用,分享其赋予商标或商号的商业信誉及其开拓的市场份额谋取暴利。”浙江大学法学院李永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傍名牌现象突出表现在了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上,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及商号的商标化使用都是傍名牌的表现形式,这样的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经营成果被他人分享的风险,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影响企业良性竞争及市场健康秩序,同时也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其正当利益。


  在李有明看来,要消除傍名牌现象,立法机关应当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只要是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就应当不予注册或登记,已经注册或登记的在先权利人可请求应予撤销,其中给予在先权利人对善意的在后权利人保留若干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以维护权利效力的稳定,对恶意的在后权利人则无诉讼时效期限限制。


  “退一步海阔天空。”浙江工商大学王志邦教授认为,中文词库的浩瀚万千使外国商品的中文译呼五花八门,一些讼争因双方各退一步,最后都得到了很好化解,如“丰田佳美“因为国产佳美注册在先,最后将自己的中文译名改名“凯美瑞“。还是丰田,有一款高档车因与广州一家汽修厂已注册的“凌志”商标重名,最后将这品牌改名为“雷克萨斯”。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杭州会议上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审理好商标侵权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要依法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要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


  “要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奚晓明指出,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途径,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便利权利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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