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也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昨天(11月7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认定,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需进行赔偿。
2010年1月17日11时左右,因停车问题,家住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了争执。此时,正巧圣象装饰公司的员工黄某驾车经过,将保安郑某右脚轧伤。此后,郑某被送到房山区良乡医院治疗,并于2010年1月25日进行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郑某经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据了解,黄某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其驾驶的面包车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郑某起诉陈先生、司机黄某以及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和黄某所在公司圣象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尤其是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因小区内停车问题与郑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恰逢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因此次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
此外,法院还指出,如果郑某与陈先生不发生争执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郑某与陈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4500元、伤残赔偿金294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损失合计79032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余元。
宣判后,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事故是郑某与陈先生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所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一审法院判决有误。
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