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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民主的脚步声——记我国选举制度60年变迁

律师事务所 2014-09-11    人已阅读
导读:1954年,26岁的田华刚结束了慰问演出回到华北军区文工团总部开会。懵懵懂懂的她看到大家都在排队投票,
    1954年,26岁的田华刚结束了慰问演出回到华北军区文工团总部开会。懵懵懂懂的她看到大家都在排队投票,也跟着排队,进屋时才发现黑板上竟然写着她的名字。她既激动又意外,就给自己投了一票。不久,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她出席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1200多名代表一起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

    回想60年前,86岁高龄的电影表演艺术家田华心潮澎湃。她拿出珍藏的代表证,只见封面写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里面写着姓名、单位等,还有选举委员会的大红印章。“这个证对我来说非常珍贵,因为这是人民给我的,我一直把它保管得好好的。现在打开,还像新的一样。”老人说。

    实际上,自1953年2月选举法颁布实施,中国历史上一场规模空前的普选就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后的几个月里,中国人民以空前的热情和激情,投身于这场事关自身权利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选举之中,登记选民总数达3.2亿人,参加投票的有2.78亿人,超过登记选民总数的85%。

    然而,历史总是在曲折中前行。“文化大革命”使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到破坏,选举制度也遭到践踏。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选举法。这是我国选举制度历经浩劫后的重生,选举活动重新回到法制轨道。

    城乡选举代表的人口比例由“8比1”提高到“4比1”,县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发展为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发展为差额选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又先后3次修改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逐渐走向成熟。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选举法进行新的修改:引入预选,防止直接选举中出现“暗箱操作”;细化规定,确保选民联名罢免所选代表的权利;界定贿选,防止金钱腐蚀神圣的选举……每一次修改都是对选举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每一步前行都将使选举制度更加民主,人民的民主权利更有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完善社会主义中国的选举制度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着手调研选举法的修改,并于2009年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修改就是被通俗称之为城乡居民选举中的“同票同权”,真正实现选举权上人人平等。

    2010年3月14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表决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选举得以首次实现“同票同权”。60年来,农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8比1”过渡到“4比1”,新修改的选举法又将这一比例定为“1比1”。

    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

    从“8比1”到“4比1”再到“1比1”,历史的每一步前行都与时代发展同步,也不断见证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重誓言。一些人大代表认为,修改选举法,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也符合人民的要求,顺应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专家则认为,这些修改使得法律规范更加严谨,增强了可操作性,很多细节也更加人性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可以说,我国选举制度日渐完善、平等选举逐步实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国人用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在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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