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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人的罪过与执法者的尺度

律师事务所 2015-02-08    人已阅读
导读:1、耍猴艺人:不知犯了什么法? 河南新野猴戏可追溯到东汉,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曾几何时,这些走街串巷的耍
   1、耍猴艺人:不知犯了什么法?

    河南新野猴戏可追溯到东汉,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曾几何时,这些走街串巷的耍猴艺人,划一块空地,敲敲锣鼓,亮亮嗓子,引人入胜的猴戏便开场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艺术,如今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成为中国人记忆深处的文化符号。

    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猴戏艺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带着自家驯养的猴子,辗转来到牡丹江市表演猴艺。不料却摊上千年一遇的“官司”。

    当天,正在市中心步行街耍猴卖艺的鲍庆山、苏国印,被接警而来的林业警察,以影响市容管理为由撵走。次日,鲍风山和田军安也到此“故伎重演”,被再次处警的林业警察哄散,“田军安不上警车,他们就连踢带踹硬往里塞。观众不干了,帮我们拦着警察,还有人打110报警。”据鲍风山回忆,当时还有两个林业警察没穿警服,只把他一个人带走了。

    当晚,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将另外3个耍猴人抓获,以涉嫌“非法运输珍稀野生动物”犯罪刑事拘留,直到被羁押满30天才提请逮捕。8月13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才将他们变更为取保候审。

    后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人民法院认定,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名猴戏艺人将6只猕猴从河南带往黑龙江,未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属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干我们这一行的,被人轰来撵走是常事儿,但说点好话就过去了。现在法院竟判我们有罪,这还是自古以来头一回!”鲍庆山等猴戏艺人困惑不安,他们祖祖辈辈耍猴卖艺,从未与犯罪扯上过关系。

    “现在大家都不敢外出了。”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担忧,这些猴戏艺人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本来就胆小怕事,听说出外耍猴算犯罪,一个个都吓懵了,田军安因恐惧至今都联系不上。

    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弥猴出县境需办理运输证明,前提是要有演出景区发邀请,经县、市、省林业部门层层审批,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新野猴戏艺人纷纷坦言:由于手续繁琐复杂,脱离实际,他们“从没办过野生动物运输证”。

    2、林业警察:猕猴依法受保护

    据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万宏伟回忆,这两次处警都是他带队,头一次他们连劝说带警告,把人撵走就完事了;第二天又来了一伙儿,听口音好像是一个地方的,出示的检疫证还是复印件。他否认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曾发生过争执的说法。

    “我决定把他们带到局里,看看这猴子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有没有运输证明。”万宏伟坦言自己头一回处理耍猴的,也分辨不出猴子的品种,回到局里查验繁育驯养证时,他才知道这些猴子是猕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既然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猴戏艺人又无法提供运输证明,警方据此决定以涉嫌非法运输珍稀野生动物罪名,对4名耍猴人依法刑事拘留,并将这6只猕猴扣押寄养于牡丹江市人民公园。

    也有人认为,围观群众对林业警察粗暴执法不满的指责、办案民警被110出警的警察当众查验证件,这些让他们感到“颜面尽失”的插曲,才是导致猴戏艺人被刑事拘留的真实原因。

    对于颇受争议的案件管辖权问题,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杨旭辉解释说,黑龙江省《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在行政区域内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据此,他们决定将该案移送东京城林业地区检察院。

    然而,这个70公里外的林区检察院,却对鲍风山等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由于没有监视居住场所,警方决定对在押猴戏艺人取保候审。据该局刑侦科科长陶磊透露,“只要进入刑事程序,我们必须走到最后。若是既不够捕,也不够诉,就只能认可赔偿了。”

    8月13日,在律师和家属均未到场情况下,警方责令4名耍猴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把扣押他们的6000元钱转作保证金。鲍庆山、鲍风山向记者诉说,由于他俩不同意取保候审,当晚十点多钟,被下班的警察从公安局里赶出来。

    释放后,他们才得知寄养在公园的6只猴子中,一只叫“阿丹”的成年猴子死亡。为了给“阿丹”之死讨个公平,他们便接连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信访局、林业局上访,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举报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

    3、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各有据

    在东京城林业地区检察院三楼会议室,记者见到了侦查监督科科长苏凤林。这位负责此案审查逮捕程序的检察官,对警方为何选择向该院移送案件并不知情,但申明检方受理时曾请示过上级部门。

    据苏凤林介绍,他们也是第一次办理这类案件,在审查警方提请批准逮捕材料时,认为猴戏艺人涉嫌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鉴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警方转而直接向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移送起诉,并获得检方起诉部门出庭支持。对此,该院主管批捕、起诉业务的副检察长冯震称,批捕和起诉各有各的标准,不够捕不一定不够诉,“未捕直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检方有权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审公诉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薄淑君坚称,“如果仅是非法运输,猴子来源合法,我们也不会起诉。但从卷宗内容看,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驯养证已过期,且人证不符。按照法律规定,无论野生还是家养的,猕猴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个没有争议。”

    虽然批捕起诉各有依据,但是否影响办案质量,在记者一连串追问下,苏凤林解释说,“若是我没批捕,但是起诉科起诉了,也定罪判刑了,在证据不变条件下,我就属于批捕不严,有点儿瑕疵。”

    一位林区检察机关干部私下向记者透露,检察院内部对“猴案”意见并不统一,检委会讨论时也有争议。后来,“我们请示了分院,上级同意诉,我们才诉了。”

    4、审判机关:罪与非罪都依法

    在4名猴戏艺人多次寻求赔偿不久,9月4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向他们下达重新收押的逮捕令,直到一审判决后获释。这次,他们又被羁押了19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鲍风山等人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携带猕猴外出表演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鲍风山等被告人对“因猴获罪”感到冤枉,他们认为携带自家猕猴演出,既非破坏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更未触及刑法。

    该案审判长、东京城林业基层法院副院长崔立新回应,当时考虑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另外他们提供不了保证金,属于正常的法律程序。鲍风山等人则反驳说,保证金已被警方强缴,被再次关押是因为上访讨要猴子所致,别的说法都站不住脚。

    10月8日,鲍风山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在河南新野进行异地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猴艺表演系河南省新野县的传统民间艺术,4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4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改判上诉人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是各自认识和理解不同,适用法律都是一样的,”崔立新坚持认为,“一审有罪免处已经是从轻处罚了。”宣判无罪的第二天,鲍风山、鲍庆山和苏国印等人拎着几挂鞭炮,来到村上的猴王庙前燃放以示庆贺。

    5、业内人士:适用法律有瑕疵

    千年猴戏,何罪之有?从猴戏艺人第一次被判有罪,部分法律专家就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有人认为,耍猴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处罚,但认定犯罪、判处刑罚必须严格而谨慎;也有人认为,猴戏艺人因没有办运输证就被定罪,这样追责有些“小题大作”,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手段,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最多给予行政处分。

    长期关注新野猴戏的《中国国家地理》图片编辑马宏杰,对猴戏艺人的生存状态,有过比较深入的了解。他说,“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城乡格局与城市管理方式的变迁,极大压缩了耍猴人的空间,即使游走于城市边缘,他们也是被驱离的对象。这些耍猴人家世代繁育的猕猴,究竟算不算野生,应该有个说法了!”国内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认为,猴戏艺人携带属于野生动物猕猴的行为属于运输行为,但如果驯养繁殖许可证合法,且所携带的是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动物,不是携带非法获取的动物,未对野生动物资源产生侵害,就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辩护人、黑龙江省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杨指出,被告人带领自繁自养的猕猴从事演艺事业,其运输行为不具有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不构成犯罪。

    二审辩护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也认为,四被告人在没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把猕猴从河南运到黑龙江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四被告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后,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在明知他们没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五只猕猴交还,使他们在没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将猕猴运回河南,无疑已成为非法运输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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