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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不雅视频该当何罪?

律师事务所 2015-07-17    人已阅读
导读:7月14号晚开始,一段名为“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借助微信、微博在网络上疯狂蔓延。事件一发生,便引起了
  7月14号晚开始,一段名为“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借助微信、微博在网络上疯狂蔓延。事件一发生,便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有人对视频中男女的不雅行为口诛笔伐,也有人对将视频传上网络者表示愤慨,认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15日,北京朝阳警方也宣布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那么,该不雅视频相关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呢?
  首先,该男女HIGF翻优衣库试衣间并自拍视频,虽极其无耻,但尚未犯罪。
  其次,若是视频中的双方或者其中一人采取“自导自演”的方式,故意拍摄视频传上网络,就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是优衣库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戏,这种炒作品牌的行为具有牟利的目的,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再次,网民在得到不雅视频之后,故意传播给他人,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如增加粉丝、网站点击量等)给他人,同样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就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该解释还以其他量化形式规定了两罪的入罪标准。从“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的传播广度上来看,如果经公安机关查实有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该视频或者故意传播该视频,其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疑问的。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发生以来,各大段子手、营销号借助此事件煽风点火,为此事增加娱乐笑料的同时更加助长了不雅视频的传播。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不仅包括涉事当事人,更包括广大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对此类事件缺乏辨别能力,更容易接受、仿效此类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性犯罪案件呈增长态势,也无不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有关。不雅视频通过网络传播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希望司法机关能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制裁相关责任人,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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