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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案犯执行死刑有违法治精神

律师事务所 2016-05-04    人已阅读
导读:“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在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了

  “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在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70%的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

 

  影视作品如《亲爱的》、《失孤》等,不仅还原了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不幸现状,也引起人们对拐卖儿童这一丑恶犯罪行为痛恨和愤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们欲置拐卖儿童者于死地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汹涌的民意并不总代表理性。人们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虽然契合了严惩犯罪的思维方向,但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无助于儿童解救,相反,这种“一刀切”思维恰恰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可能会害了孩子。

 

  网友迷恋的是死刑的威慑效果,期望以死刑来杜绝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多年的司法调查表明,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线性联系,如荷兰在废除死刑的头十年,谋杀罪并没有像人们担心的那样快速增长,反而有明显下降。正是这种死刑不确定的威慑效果,使边沁甚至尖锐地指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因此,用死刑控制犯罪只是一种美好幻想而已。

 

  事实上,每个“人贩子”都有其不同的量刑情节。如有的具备揭露他人拐卖很多儿童的行为构成立功,有的人则良心发现及时归还被拐儿童后自首,这样是否也同样一律判处死刑值得考虑。如果一律判处死刑,那刑罚的差异性则无法体现。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行为人在情节相同时受到一致的对待,换言之,在行为人具有不同情节时应判处不同的刑罚。

 

  从功利角度考虑,所有被拐儿童的家人最为关心的不是拐卖儿童者的判刑轻重,而是被拐儿童能重回家庭。但如果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实际造成其退无可退,除了拐卖更多的儿童换取更大利益,对其而言,别无他路。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拐卖儿童者,重其重,轻其轻,反而更有利于督促犯罪分子洗心革面,让被拐儿童重回家庭。

 

  拐卖儿童者自应受到严惩,这本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我国《刑法》规定,在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判处死刑。但杜绝拐卖儿童行为,不能仅仅依靠严苛的刑罚,而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更新继承观念甚至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共同作用。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编辑: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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