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弥漫着越来越浓的商业气息。这本是用来交流心得、分享知识、增进感情的“思想花圃”,现在却变成了一个类似网店的商业平台。许多养生、健康话题的帖子,后面都是卖减肥药、营养品的QQ号码;即使一篇普普通通的纯观点性文章,在最末尾也会出现些衣服售卖的广告链接。
“并不是说朋友圈卖的东西都不好,可有了‘朋友’这层关系,遇到不愉快的消费体验,只能哑巴吃黄连。”媒体人徐小姐也为一次朋友圈购物耿耿于怀。她买了朋友圈互转的“无皱衬衫”,但洗后穿上身,发现面料质地非常硬,穿着很不舒服。因为已经洗过,没办法退货。在朋友圈发了购物心得,可又担心因此影响朋友之间的关系。“金钱味重了,人情味就淡了。以后不会轻易在朋友圈买东西了。”徐小姐说。“我曾经通过朋友介绍,在朋友的朋友那里买过韩国化妆品,说是家里有亲戚在韩国可以代购,但买回来用着很可疑,进行专业鉴定后发现是假的。”河北的吴争说,上当了还不能抱怨,买到假货无处申诉,“朋友圈到底卖的是东西还是朋友?”小吴很窝火。
“不用开店,不用租房,也不需要什么正规经营资质;靠朋友转发,销售规模的增长是几何级的。此外客户评价被区隔,单向沟通,客户没有比价可能。”准备在朋友圈卖东西的赵龙说,在朋友圈卖东西,低成本低风险,卖出去就是赚。的确,相比于淘宝,微信朋友圈无论是营运成本还是操作难度都要低得多,用户可以直接拍照上传商品图片,不需要任何申请、手续,也没有页面美化、信用评价积累的过程,并且无需与客户随时随地保持沟通,客服成本几近于零。不仅如此,淘宝网上的同类产品很多,质量和价格也是相差悬殊,消费者想比价,一目了然,商家不得不尽可能压低价格。而微信朋友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商品性价比如何,“朋友”们多半只能凭主观判断。与此同时,很多四五十岁的人不会玩微博,但都在使用微信,“微商”潜在客户可观。
朋友圈与微博、论坛等最大的区别就是隐私性。“你只能看到你朋友的信息,而看不到之前‘朋友圈’转发链条每一个环节上的评论。就像是好多谣言都是在朋友圈传出去的,找不到源头也似乎没有终点。”曾深受其害的北京白领张鹏说。
朋友圈卖东西主要是利用了朋友之间的信任,许多人受骗后碍于情面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很多商品信息不知道经过了多少人转发,你很难去找到最初的那个发帖人是谁,也不是所有人都会执着于一定确认了卖家进货的渠道后再购买,即使找到了货源又有多少人具备判断能力呢?”吴争觉得,应当从自己做起,不随意帮人转发,尤其是自己都无法确定商品真伪优劣时。“只有朋友圈里的每个人都做到这点,才能有效遏制那些不法商家的壮大”。
张鹏认为,从鼓励年轻人创业、降低创业门槛的角度,“微商”是个不错的渠道。“拉扯一把,帮朋友做些事,这也是情谊。但相关监管得跟进,比如工商部门要设立全国联网的匿名举报电话,对活跃在微信朋友圈的不法商贩,严加惩处。”张鹏说,一不伤朋友感情,二别损社会诚信,这样的买卖,在朋友圈做做也无妨。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分析说,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商品牵涉到多种法律关系,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销售假药罪:当销售的是特殊的假冒商品如假药(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处理),达成一定的数量或金额,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依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销售的假药出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诈骗罪:如果朋友圈里欺骗销售的是普通生活日用品,如奶粉、手表等,可能涉嫌诈骗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朋友圈里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满足一些爱慕虚荣贪图便宜人的需要,销售的金额如果不大,不构成犯罪。当销售金额较大,达到5万元以上,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朋友圈里或网络上销售通过走私而来的商品,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当个人或单位偷逃税额分别达到10万或20万元时,便可入刑。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