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保护
(2)外国人的著作权:有国际条约协议约定,则作品完成时自动保护。按出版地原则划分,先在中国出版;在条约成员国国内出版;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应当具有独创性,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1)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原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并且作品的展览权归所有人。
(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单纯辅助性工作),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分割时,为共同享有,可以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但不可以转让,并且获得的收益要作者平分。
(3)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职务作品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7)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