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法定检验商品”的具体类型?
法定检验商品的界定基于以下两个层面:
1. 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进口商品检验目录》。这些目录中的商品,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2. 商品特性:除目录明确列出的商品外,对于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特殊属性的商品,也可能被认定为法定检验商品。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所有食品,都需要通过相应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和安全检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国家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机构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对列入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家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3.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结果对通关有何影响?
“法定检验商品”是指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商品,其主要涉及进出口商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定检验商品,其检验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货物的通关放行。
1. 如果法定检验结果显示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那么海关将依法予以放行,允许商品进口或出口。例如,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可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而完成清关手续。
2. 反之,若法定检验结果显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我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要求,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退运、销毁、技术处理等措施,不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或禁止其出口。这种情况下,商品无法正常通关,同时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和出口。
2. 同法第三十二条: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按规定办理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违反对“法定检验商品”管理有何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对“法定检验商品”管理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规,未经检验或伪造检验结果销售、使用法定检验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相关许可。同时,对于逃避商检的商品,海关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并进行处罚。
2. 民事责任:如果因违反法定检验规定导致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3. 刑事责任: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0条至150条的规定,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碍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章节,尤其是第140条至150条关于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
界定法定检验商品的具体类型需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商品检验目录,并结合商品自身的特性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商品符合法定检验标准,以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