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这是逃税罪与其他犯罪的显著区别之一。
2、犯罪的客观方面: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然而,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此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逃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主观方面:逃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如果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漏税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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