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后,有无立功从轻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使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提供关键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立功表现就必然导致刑罚的减轻,法院在裁决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立功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立功”的认定及如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量刑主要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
1. 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对于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特别恶劣”进行了细化,如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对于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被告人,如能积极悔过并有立功表现,司法实践中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是否符合立功条件及其对应的从宽幅度,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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