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8条如何界定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严重污染环境"通常是指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质量严重下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死亡、珍稀物种灭绝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平衡后果的行为。此外,如果因污染行为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可视为“严重污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
刑法338条污染环境致人重伤或死亡如何认定罪行?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致人重伤、死亡”。
在认定这一罪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排污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危及人身安全,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污染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这通常需要通过相关鉴定结果来确认。
4. 造成的后果是否包括他人重伤或死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果特别严重”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污染环境致人重伤、死亡”。
判定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需要结合具体的环境损害事实和科学鉴定结果,对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评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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