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中的“后果严重”如何定量判断?
“后果严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中的定量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
1. 系统功能受损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瘫痪时间长短、数据丢失量大小、恢复所需成本等。如导致重要信息系统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或造成大量核心数据无法恢复,一般可视为后果严重。
2. 经济损失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通过破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例如,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元以上),可视为“后果严重”。
3. 社会影响范围:破坏行为是否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影响公共服务、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或者导致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等,都是衡量后果是否严重的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中何为“严重后果”?
在刑法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严重后果”是衡量此罪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后果”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功能瘫痪或数据大量丢失、毁损,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
2. 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重要数据泄露,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 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数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其他严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进行了具体列举和解释。
“后果严重”在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何具体界定?
在《刑法》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是对行为人实施破坏行为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风险程度的一种描述,具体界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系统功能受损的程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重大破坏或者长时间瘫痪,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2. 经济损失数额:因破坏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如重要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引发的重大财产损失。
3. 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破坏行为是否影响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众的生活秩序,例如,导致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者对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保障构成威胁。
4. 个人信息保护:非法获取、泄露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分析的几个方面。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中“后果严重”的定量判断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系统功能受损程度、经济损失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权衡各项因素,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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