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太原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各专业单位和部门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或者省级区域布局的国道、交通运输场站、铁路场站线路等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委审批。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建设规划报批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各专业单位和部门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或者省级区域布局的国道、交通运输场站、铁路场站线路等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委审批。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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