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1、从当事人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因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行为人的称谓不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为了全面、简洁起见,这里统称为“犯罪行为人”。该分类,既注意了被害人一方,又注意了犯罪行为人一方,避免了对主体涵盖不全的不足。
2、从当事人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方涉众型犯罪与双方涉众型犯罪。一方涉众是指只有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一方为许多人,双方涉众是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许多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均属于一方涉众型犯罪。
3、从案件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案涉众型犯罪和多案涉众型犯罪。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或者是被害人本身就是许多人,该类犯罪属于一案涉众型经济犯罪。还有的案件,犯罪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本来是一个人,其之所以成为涉众案件,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多次作案或者是被害人受到多人的侵害。该类犯罪属于多案涉众型犯罪。
4、从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较之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一般涉众型犯罪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性犯罪、涉众型暴力犯罪等,就是根据不同标准所作的进一步划分。区分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可以更加准确地区分不同犯罪的性质,根据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更好地打击与预防犯罪。
5、根据犯罪行为人人数的多少,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群体涉众型犯罪与个体涉众型犯罪。群体犯罪的外在特征表现为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内部结构上,可以表现为多个个体联合实施一起或多起犯罪,以及某起案件由不具有联系的多个个体所共同完成的情况;在危害后果方面,群体犯罪经常会因为发挥了两人以上的互动合力,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作此划分,可以更加清楚地区分群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不同特点,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6、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有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与无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大家都知道,有的刑事案件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且极有可能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则不同,该种犯罪不但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其社会影响也会因不涉及具体人的利益损失而不被人们所重视,更不会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第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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