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4-05-15
1、如合同中未约定“先开发票后支付货款”的,主流观点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才是对等的给付义务,而开具发票只能作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对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2、拒绝付款”的,主流观点认为,此时不应简单将开具发票作为附随义务,而应当将开具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时支付货款视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如有上述约定的,实践中应当如何应对:
第一,可以看已开票金额是否大于付款金额,如已开票金额大于已付款金额,可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规定进行抗辩;
第二,通知当事人提前开票,并且将发票邮寄到合同指定的收件人/地址处,并将邮寄签收/拒收作为补充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