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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权冲突之解决

律师事务所 2010-10-06    人已阅读
导读:房屋买卖之优先权,存在于下列三个方面: 1、共有人的优先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

 房屋买卖之优先权,存在于下列三个方面:

    1、共有人的优先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近亲属的优先权:房屋所有人将房产出卖时,其近亲属享有优先权;

   3、承租人的优先权。

   当上述三种优先权冲突时,应该以何种优先权优先何种其次呢?本人认为,从三种优先权的属性来看,第一种优先权即共有人优先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处分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还需征得共有人的同意。物权应该是最优先的,所以共有人优先权也应该是最优先的;第二种优先权的产生是基于亲属权,为了不让基于亲属权的优先权而侵害物权共有的优先权,此种基于亲属身份产生的优先权应该后于共有的优先权;第三种承租人的优先权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所以它的优先效力应该后于前两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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