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及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其责令公司补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向社保经办单位举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话,将对单位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同时要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缴金额的行政罚款,那么作为劳动者可以利用这一条款来举报单位,利用社保机构的力量追缴个人社保。
二、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赔补偿金和补缴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话,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经济补偿金。只要单位存在这样的不交或者漏缴的行为,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进行申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单位未缴纳社保,可以主张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够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不能退休享受待遇的,没有缴纳医保导致不能报销医疗费的都属于这种情况,劳动者都可以申诉个人权利。
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法定的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劳动者另外出具承诺书,表明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发给劳动者。这种约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还有一部分要进入社会统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条款即便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性质。因此,这些条款不但不能生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相关责任,反而应当予以制止、纠正由此产生的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