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是否涵盖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
在刑法中,累犯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前后两次犯罪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对于“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都认定为累犯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和实践,同一罪名下的不同行为,只要满足了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应视为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分别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人在前罪判决确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实施了虽属于同一罪名但具有不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新罪,进而可能构成累犯。例如,某人在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新的盗窃行为,即使罪名相同,但由于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可被认定为累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再犯后,能否适用假释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我国刑法采取了从重处罚的原则,旨在对屡次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威慑和惩罚。
关于累犯是否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除上述特定严重犯罪类型的累犯外,对于其他非严重犯罪类型的累犯,在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适用假释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累犯本身的特殊性质,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准予假释时,通常会从严掌握,以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罪名是否相同,而是着重于前后犯罪行为是否独立、是否满足新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实施。在同一罪名下,若存在不同犯罪行为且满足上述条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受到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全面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