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分
产品责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提供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明示和默视担保的质量要求而承担的品质担保责任。是产品提供人因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或经营者担保的质量要求而承担更换、退还价金、修复、支付违约金、赔偿标的物损失等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该款即是产品提供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赔偿损失是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或称之为履行利益损失),而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财产损失(或称固有利益损失)。例如: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因质量原因引起自燃,造成电视机毁损,而未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消费者须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电视机价值损失和间接损失,法院亦不能作为侵权纠纷处理。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第、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的具体法律依据。
此处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是指消费者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除产品本身损害以外的财产损害,即对固有利益的损害。例如:电视机因质量原因(缺陷)发生爆炸,造成了消费者和在场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消费者或第三人得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赔偿固有利益之损失,法院不能作为合同纠纷处理。问题是,如按侵权行为处理,电视机本身的财产损失如何解决,即固有利益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同时存在的场合如何处理,实务中多按责任聚合对待,允许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依据两种法律关系提出分别属于两个诉求的诉讼,法院应在同一案件中对这两部分一并审理,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至于案由的确定可以一个主法律关系确定,仍可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