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何时明确排除空置费支付义务?
租赁合同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租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对于是否在空置期间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如合同中未涉及此内容,默认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不论租赁物是否实际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同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空置期租金。
实践中,如果承租人希望在租赁物空置期间免于支付租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提出,并确保该条款明确写入合同之中,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终止租赁后,何时停止计算空置费?
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空置费(通常是指由于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出租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的计算停止时间主要取决于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承租人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人,并且出租人实际接收并可以重新进行招租之时,即可视为空置期结束,此时应停止计算空置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若未按照约定通知期限或未及时归还房屋导致出租人产生空置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空置费用,直至房屋被合理利用或者出租人有机会再次出租为止。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空置费的计算截止时间,例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租赁物的实际返还情况和出租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空置费的合理期限。
租赁终止后,房东多久可收取空置费?
关于租赁合同终止后房东收取空置费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及时腾退房屋,但并不能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空置费”。如果是因为承租人逾期未搬离导致房屋空置,则房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或其他损失。
但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了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如承租人未能及时腾退房屋,应支付一定金额的空置费作为对房东因房屋未能及时再次出租而产生的损失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空置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此条款虽然并未直接涉及空置费问题,但明确了租赁期满后的房屋返还义务在于承租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虽是对次承租人的规定,但原则可以类推到承租人,即承租人在租赁终止后逾期不腾房的,房东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但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空置费”。
综上,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房东无权在租赁终止后直接收取空置费。对于因承租人逾期不腾退房屋造成的损失,房东可以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等损失赔偿。
明确排除租赁合同中空置费支付义务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建议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由双方充分协商并明确记载有关空置期租金支付的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同时,任何此类条款的设定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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